(2016)鲁0191民初108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李承芬与王春水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承芬,王春水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91民初1089号原告李承芬,女,192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王春庆(系原告之子),男,1965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王春水,男,1938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孙村街道流海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承芬与被告王春水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承芬于2016年8月23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承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承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6元,减半收取298元,由原告李承芬负担。代理审判员 梁 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周丹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