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5执229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06
案件名称
何彦存与张仁杰、陈俊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彦存,张仁杰,陈俊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5执2293号申请执行人何彦存,男,196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被执行人张仁杰,男,197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陈俊辉,男,1970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何彦存诉张仁杰、陈俊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金民二初字第3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张仁杰、陈俊辉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何彦存借款40万元及利息。张福春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康东丙于2016年4月12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经本院执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惩戒系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105执229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世海审 判 员 王 千代理审判员 常 畅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关 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