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02民初332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淮安市清浦区清江法律服务所与淮安慧博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安市清浦区清江法律服务所,淮安慧博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02民初3321号原告淮安市清浦区清江法律服务所,住所地淮安市清河区金马广场北楼24楼20号。组织机构代码证58849882-2。法定代表人刘新彤,职务主任。被告淮安慧博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开发区海口路9号。法定代表人韩其刚,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安市清浦区清江法律服务所与被告淮安慧博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淮安市清浦区清江法律服务所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淮安市清浦区清江法律服务所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安市清浦区清江法律服务所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淮安市清浦区清江法律服务所负担。审判员 林晓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金 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