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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202民初290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刘桂敏与张建平、王学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桂敏,张建平,王学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202民初2908号原告:刘桂敏,女,197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武口区朝阳东街朝晖胡同*幢*单元*号。被告:张建平,男,1964年3月21日出生,汉族,职业与现住址均不详。被告:王学萍,女,196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职业与现住址均不详。原告刘桂敏与被告张建平、王学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原告刘桂敏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刘桂敏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马克勤审 判 员  胡 斌人民陪审员  许安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叶依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