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202民初290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刘桂敏与张建平、王学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桂敏,张建平,王学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202民初2908号原告:刘桂敏,女,197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武口区朝阳东街朝晖胡同*幢*单元*号。被告:张建平,男,1964年3月21日出生,汉族,职业与现住址均不详。被告:王学萍,女,196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职业与现住址均不详。原告刘桂敏与被告张建平、王学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原告刘桂敏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刘桂敏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马克勤审 判 员 胡 斌人民陪审员 许安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叶依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