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28执3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叶安平与李国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安平,李国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28执36号申请执行人叶安平,女,197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平和县。被执行人李国强,男,1980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平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叶安平与被执行人李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叶安平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628执3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春福审判员 朱杰光审判员 朱小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少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