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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天法民二初字第295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广东瑞迪安律师事务所与广州丰圣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2015民二初2954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瑞迪安律师事务所,广州丰圣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民二初字第2954号原告:广东瑞迪安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负责人:幸小平。委托代理人:罗尧、卢国栋,依次系该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广州丰圣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杨智聪。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瑞迪安律师事务所诉被告广州丰圣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广东瑞迪安律师事务所负担。审 判 长  刘永纯人民陪审员  张伟华人民陪审员  林丽坚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法官 助理  孙毓萍书 记 员  郑苗璇罗舜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