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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21执恢32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山东桓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吴新波、荆呈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桓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新波,荆呈华,宗学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21执恢326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桓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法定代表人:宋文,董事长。被执行人:吴新波。被执行人:荆呈华。被执行人:宗学波。山东桓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吴新波、荆呈华、宗学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桓台县人民法院(2007)桓民初字第4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吴新波、荆呈华、宗学波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山东桓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经本院依法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桓台县人民法院(2007)桓民初字第46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夏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