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81执165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江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郑铁军、王江娟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81执1652号申请执行人:江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江山市区。法定代表人:毛增喜,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叶恭华,江山市××和计划生育局干部。被申请执行人:郑铁军,居民。被申请执行人:王江娟,农民。申请执行人江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申请执行人郑铁军、王江娟行政征收一案,江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8月26日作出江卫计生征字(2015)第185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申请执行人未按决定书规定履行义务,权利人江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5月3号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郑铁军、王江娟支付社会抚养费150000元,2016年5月6日经本院审查裁定准予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申请执行人生活困难,无实际履行能力,且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2016年8月22号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881执1652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 旭审判员 朱海曙审判员 毛红菊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严芝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