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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26民初71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蒋广陈与董在富、董在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广陈,董在富,董在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6民初714号原告蒋广陈,被告董在富,被告董在国,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广陈与被告董在富、董在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蒋广陈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广陈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蒋广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蒋广陈负担。审判员  张贞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程 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