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26民初71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蒋广陈与董在富、董在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广陈,董在富,董在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6民初714号原告蒋广陈,被告董在富,被告董在国,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广陈与被告董在富、董在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蒋广陈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广陈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蒋广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蒋广陈负担。审判员 张贞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程 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