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6民初953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罗南福与徐树祥、重庆市江津区崇恒丹参种植场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南福,徐树祥,重庆市江津区崇恒丹参种植场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6民初9532号原告:罗南福,男,汉族,1951年11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代理人:诸丽,重庆市江津区石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徐树祥,男,汉族,1971年8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重庆市江津区崇恒丹参种植场,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石门镇中合村3组。法定代表人:徐树祥。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南福与被告徐树祥,重庆市江津区崇恒丹参种植场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南福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南福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南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南福负担。审判员 陈先德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本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