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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82民初323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许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许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82民初3239号原告:张某某,住吉林省榆树市。委托代理人:邴文丽,吉林鸿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某某,住吉林省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本案告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杨 海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金强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