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21民初163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芜湖津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芜湖朗润新材料有限公司、王金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芜湖津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朗润新材料有限公司,王金波,汪友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21民初1639号申请人:芜湖津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湾沚镇芜湖中路91号。法定代表人:黄跃红,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庆,安徽振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芜湖朗润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县芜湖机械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王金波,总经理。被告:王金波。被告:汪友佺。原告芜湖津盛农村商业银行股��有限公司诉被告芜湖朗润新材料有限公司、王金波、汪友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芜湖津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芜湖朗润新材料有限公司、王金波、汪友佺的财产,申请以公司自有资产即位于安徽省芜湖县湾沚镇芜湖中路91号办公楼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芜湖朗润新材料有限公司、王金波、汪友佺在银行存款的1100万元或查封被申请人芜湖金福太阳能有限公司价值1100万元的位于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湾沚镇安徽新芜经济开发区阳光大道1357-98号01幢1号、02幢2号厂房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期限为三年,自2016年8月23日至2019年8月22日止。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被申请人芜湖朗润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卢 勇人民陪审员 潘本发人民陪审员 戴昌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方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