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222民初404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殷家书与宋培伟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家书,宋培伟
案由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222民初4046号原告:殷家书,女,1965年10月27日出生,白族,农民,住贵州省盘县。被告:宋培伟,男,1964年6月11日生,汉族,个体户,住贵州省盘县。原告殷家书诉与被告宋培伟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原告殷家书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殷家书与被告宋培伟达成赔偿协议,原告殷家书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家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1元,减半收取585.5元,原告殷家书自愿负担。审判员 李 彪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朱冬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