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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执208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06

案件名称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鹤壁东风铸造有限公司、赵现刚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鹤壁东风铸造有限公司,赵现刚,张建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5执2087号申请执行人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遵义路100号虹桥上海城B栋2683-15单元。法定代表人陈凤龙,董事长。被执行人鹤壁东风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浚县黎阳镇桑村庙。法定代表人赵现刚。被执行人赵现刚,男,汉族,1971年12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浚县。被执行人张建伟,男,汉族,1978年10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浚县。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诉鹤壁东风铸造有限公司、赵现刚、张建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二初字第1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一、解除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鹤壁东风铸造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号为AA13050190AFX的《租赁合同》,二、被告鹤壁东风铸造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租赁物,三、被告鹤壁东风铸造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到期未付租金118.8万元及违约金380473.33,被告赵现刚、张建伟上述判决中规定的第三项中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6083元由被告鹤壁东风铸造有限公司、赵现刚、张建伟负担。鹤壁东风铸造有限公司、赵现刚、张建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3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经本院执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惩戒系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105执208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世海审 判 员  王 千代理审判员  常 畅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关鹏合议庭评议笔录时间:2016年8月23日地点:本院执行局405室合议庭成员:王世海、王千、常畅执行法官:常畅书记员:关鹏评议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诉鹤壁东风铸造有限公司、赵现刚、张建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记录如下:介绍案情: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诉鹤壁东风铸造有限公司、赵现刚、张建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二初字第1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一、解除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鹤壁东风铸造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号为AA13050190AFX的《租赁合同》,二、被告鹤壁东风铸造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租赁物,三、被告鹤壁东风铸造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到期未付租金118.8万元及违约金380473.33,被告赵现刚、张建伟上述判决中规定的第三项中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6083元由被告鹤壁东风铸造有限公司、赵现刚、张建伟负担。鹤壁东风铸造有限公司、赵现刚、张建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3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王千: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惩戒系统。建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常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应当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并在终结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王世海:同意以上意见。合议庭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105执208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