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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执299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宁波海益纺织有限公司、XX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海益纺织有限公司,XX江,华玉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2执2995号申请执行人:宁波海益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桥头镇五丰村,组织机构代码:06291920-7。法定代表人:茹孟海,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张镇钢,浙江高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怡青,浙江高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XX江,男,1970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执行人:华玉定,女,1988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在执行(2015)甬慈逍商初字第01025号宁波海益纺织有限公司诉XX江、华玉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XX江、华玉定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也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被执行人尚应支付申请人货款54700元,并承担诉讼费617.50元,执行费761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282执299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  旭  强审判员 莫  建  江审判员 寿  森  坤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施淑芳(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