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05执19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闫某与李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05执195号申请执行人闫某。被执行人李某。本院在执行闫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即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2015)宣县民初429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闫某与李某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但未履行完毕。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2015)宣县民初42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案终结后,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内容,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恢复原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郝建军代理审判员 张长江人民陪审员 李春玲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