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621执42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8-30
案件名称
杨建民与鹤壁市淇源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建民,鹤壁市淇源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621执422号申请执行人杨建民。被执行人鹤壁市淇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浚县卫贤镇尚村。法定代表人:韩宝锋,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杨建民与被执行人鹤壁市淇源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浚民初字第747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被告鹤壁市淇源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杨建民借款本金109920元;二、被告鹤壁市淇源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原告杨建民借款利息(按实际借款数额自借款之日起至本判决确定之日止)。本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鹤壁市淇源食品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已立案侦查,相关财产已被查封,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浚民初字第7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执行期限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桑文宇审判员 朱绍新审判员 孙消烊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魏家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