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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5民初744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02黄开平与深圳市正兴基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开平,深圳市正兴基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5民初7441号原告:黄开平,男,汉族,1978年11月26日出生,户籍地广东省恩平市良西镇良龙东路31号,身份证号码440723197811264912。被告:深圳市正兴基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蛇口街道中心路(深圳湾段)3333号中铁南方总部大厦1405,组织机构代码553885240。法定代表人:段能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袁佳存,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原告黄开平诉被告深圳市正兴基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6年8月23日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开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86.8元,减半收取为193.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捷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胡慧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