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105执230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06

案件名称

河南茗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王超光、李桂霞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茗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王超光,李桂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5执2300号申请执行人河南茗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22号恒美国际商务大楼505号。法定代表人王反修,总经理。被执行人王超光,男,汉族,1988年3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民权县。被执行人李桂霞,女,汉族,1970年5月30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河南茗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王超光、李桂霞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2015)金民二初字第14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被告王超光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茗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代偿款264407.69元及违约金26440.77元,被告李桂霞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5521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负担。王超光、李桂霞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河南茗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9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经本院执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惩戒系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105执230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世海审 判 员  王 千代理审判员  常 畅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关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