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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6民初483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丁国良与武汉承泰美容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国良,武汉承泰美容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6民初4835号原告:丁国良。被告:武汉承泰美容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233号(老151号)世纪彩城E区世纪大厦3层2、3、4室。法定代表人:范魏聪。委托代理人:李辉,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国良与被告武汉承泰美容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丁国良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国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国良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被告武汉承泰美容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段一兵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廖文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