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702民初265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赖定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定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702民初2653号原代:阳江市金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江市东风三路金碧园西街13号之一。法定代表人:冯德福委托代理人:陈友家,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周文靖,广东赢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赖定均,男,汉族,户籍地阳江市江城区,经常居住地阳江市江城区,公民身份号码×××6101。原告阳江市金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赖定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阳江市金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赖定均就物业管理费、滞纳金事宜进行了友好协商为由,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赖定均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原告依法行使的诉讼权利,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江市金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22元减半收取361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阳江市金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土群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徐志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