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2民初1343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邓爱国与朱太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爱国,朱太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13431号原告:邓爱国,男,195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委托代理人:何伟通、金雪梅,浙江兴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太华,男,198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邓爱国与被告朱太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逾期未向本院交纳诉讼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邓爱国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吴晨播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