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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2民初305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浙江大商电气有限公司与陕西安康奥德力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方存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大商电气有限公司,陕西安康奥德力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方存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82民初3059号原告:浙江大商电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雨,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正周,浙江乔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亚会,浙江乔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安康奥德力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存清,公司董事长。被告:方存清。原告浙江大商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安康奥德力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方存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5日向法院起诉,诉请:1、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损失(自2015年7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方存清系被告陕西安康奥德力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3年7月29日,二被告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80000万,同日,二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2015年6月21日,双方经结算,被告欠原告借款80000元,货款314655元,合计394655元,二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份金额为394655元的欠条,承诺于同年7月30日前付清欠款。还款期限届满后,二被告未偿付原告借款。另查明,原告因本案公告送达需要支付公告费300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陕西安康奥德力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方存清应共同偿付原告浙江大商电气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5年7月30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本院民二庭转付。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08元,公告费300元,合计3208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朝方人民陪审员  蔡许玉人民陪审员  吴玲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蔡 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