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晋0524民初43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秦X与李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案件

法院

陵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陵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X,李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陵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524民初436号原告秦X,女,汉族,陵川县礼义镇人,农民。被告李XX,男,汉族,陵川县礼义镇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秦X与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秦X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交纳100元,由原告秦X负担。审判员  王中红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佩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