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621民特13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XX军与陈绪云确认调解协议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XX军,陈绪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21民特131号申请人:XX军,男,197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漳州市。申请人:陈绪云,女,195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受理了申请人XX军、陈绪云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XX军、陈绪云因宅基地权属发生纠纷于2016年8月19日经濉溪县临涣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双方就宅基地权属争议,以及今后如何使用,已以自愿达成协议,是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自觉履行,不得违约。二、双方就此事再无纠纷,再无争议。三、本协议双方签字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持一份,调解机关留存一份。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已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丁淑敏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姣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