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肥执字第14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尹衍华与顾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衍华,顾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肥执字第145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尹衍华,住肥城市。被执行人:顾明,住肥城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尹衍华与被执行人顾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尹衍华自愿撤销对被执行人顾明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肥城市人民法院(2013)肥民初字第66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吕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