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惠民初字第952-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宁夏华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石嘴山市惠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夏华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石嘴山市惠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惠民初字第952-1号申请执行人宁夏华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银川市金凤区上海路南侧鑫业大厦13楼,组织机构代码:62491165-4。法定代表人刘庆平,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石嘴山市惠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住所地:惠农区北大街原财政局大楼四楼,组织机构代码:01006688-X。法定代表人陈学祥,系该局局长。申请执行人宁夏华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2015年5月25日作出的(2015)石惠民初字第52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石嘴山市惠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宁夏华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案件款102782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支付案件款70000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石嘴山市惠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暂无其它有效财产可供执行,未执行标的额32782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2015年5月25日作出的(2015)石惠民初字第52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未执行的标的额为327825元。(申请执行人或权利承受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执行线索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持本裁定书到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窦德亮审判员 吴怀库审判员 李韶清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