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122民初500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王吉强与李修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吉强,李修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22民初5005号原告:王吉强,男。被告:李修林,男。原告王吉强与被告李修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原告王吉强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吉强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王吉强负担。审判员 张田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英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