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122民初500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王吉强与李修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吉强,李修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22民初5005号原告:王吉强,男。被告:李修林,男。原告王吉强与被告李修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原告王吉强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吉强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王吉强负担。审判员  张田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英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