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霍执字第0007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周某某与霍邱县临水镇李集初级中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某某,霍邱县临水镇李集初级中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霍执字第00078号申请执行人:周某某。被执行人:霍邱县临水镇李集初级中学(原霍邱县临水镇职业初级中学)。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霍民一初字第99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2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而该学校相关经费又归属县教育局统一管理,集中存放于县教育局账户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从霍邱县教育局账户中扣划属被执行人霍邱县临水镇李集初级中学的经费28000元至霍邱县人民法院标的款专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祖祥审 判 员 刘友军代理审判员 杨传武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昂 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