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行初10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1)张朝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朝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4行初103号起诉人:张朝晖,男,1969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本院收到张朝晖诉海盐县澉浦镇人民政府的行政诉状及证据材料,起诉人起诉称:海盐县澉浦镇人民政府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未依照相关规定进行申报审批,构成行政越权。同时,海盐县澉浦镇人民政府及相关国土部门未将拟征地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和利害关系人,亦未对征地协议、补偿标准标准进行公示,属于程序违法,侵犯了起诉人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⒈依法确认海盐县澉浦镇人民政府作出的《征地协议》违法,并予以撤销;⒉本案诉讼费用由海盐县澉浦镇人民政府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因本案事由已于2015年向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于2015年1月12日作出(2015)嘉盐行受初字第1号行政裁定不予受理。起诉人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2月4日作出(2015)浙嘉行受终字第2号行政裁定,驳回了起诉人之上诉。现起诉人就同一事由再次向本院提起诉讼,属于重复起诉,故起诉人之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张朝晖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伟审 判 员 李美凤代理审判员 刘文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吴君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