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224执400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张X与XX(辽宁)XX房地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X,XX(辽宁)XX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224执400之一号申请执行人张X。被执行人XX(辽宁)XX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XX,系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辽宁省XX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1日作出的(2015)昌民一初字第0135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14日向被执行人XX(辽宁)XX房地产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XX(辽宁)XX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6日前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由于被执行人XX(辽宁)XX房地产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XX(辽宁)XX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在你银行的账户人民币肆拾万元整(40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占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阿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