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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224民初339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与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24民初3395号原告:李某,男。被告:韩某,女。原告李某诉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8月23日以原、被告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曹明瑞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明 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