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224民初339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与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24民初3395号原告:李某,男。被告:韩某,女。原告李某诉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8月23日以原、被告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曹明瑞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明 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