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4执295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徐肖青与全海名借款合同纠纷2016执2952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肖青,全海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4执2952号申请执行人:徐肖青,住广州市花都区。被执行人:全海名,住湖南省衡南县。申请执行人徐肖青与被执行人全海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花法东民初字���3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全海名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5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工商、车管等部门查询及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情况,但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延期执行。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延期执行,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14执295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周 飞执行员 谢伟尚执行员 周海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建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