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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5执83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曾笑贞与周理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16执835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粤0115执835号关于曾笑贞与周理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南法民一初字第56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周某华应向曾某一次性赔偿6718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8元。因周某华未履行偿还义务,经权利人确认同意,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依法主动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周某华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周某华立即履行义务。本院同时向被执行人周某华送达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如实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经本院督促,被执行人周某华仍一直采取消极、逃避的方式对待,至今没有履行偿还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周理华(身份证号码:430224198302062230)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郑明附:风险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六条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征信机构通报,并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失信被执行人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失信情况通报其上级单位或者主管部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