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4民初671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杨某某诉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4民初6714号原告:杨某某,男,196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被告:邹某,女,1966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邹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原告杨某某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 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海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