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403民初179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思凯汀(珠海)饲料有限公司与潘茹、李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思凯汀(珠海)饲料有限公司,潘茹,李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403民初1799号原告:思凯汀(珠海)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斗门区斗门镇龙山工业园黄杨大道西20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746262146Y。法定代表人:宋国隆,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洲,广东纬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茹,女,1980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文昌市。被告:李群,男,197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海南省琼海市。原告思凯汀(珠海)饲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潘茹、李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立案。原告思凯汀(珠海)饲料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基于与被告潘茹、李群积极协商和解的理由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思凯汀(珠海)饲料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332元,由原告思凯汀(珠海)饲料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弢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曾志远附:裁判所依据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