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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02执15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王林华、韩永红等与魏红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林华,韩永红,魏红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02执156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林华。申请执行人:韩永红。被执行人:魏红权。王林华、韩永红依据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742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魏红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魏红权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林华、韩永红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魏红权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债权人应受偿99961.19元,未受偿99961.19元。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期限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6)皖1302执156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秋灵审 判 员  陈万军代理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孙丽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