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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02民初4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XX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302民初43号本院二○一六年五月二十日原告XX诉被告湖北省十堰市第一中学、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做出的(2016)鄂0302民初43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将判决书中被告“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补正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审 判 长 张 青审 判 员 计 妍代理审判员 杜 蔚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曾靖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