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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民辖终32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浙江吉高实业有限公司与安徽广德威正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徽广德威正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吉高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民辖终3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广德威正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广德县经济开发区(东环路)。组织机构代码:55455456-6。法定代表人:袁胜巧,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吉高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梧桐街道工业园区齐源路***号。组织机构代码:75709014-0。法定代表人:张元锋,董事长。上诉人安徽广德威正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2016)浙0483民初365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依据双方口头约定,货物运输到上诉人所在地交付,并无正式的合同文本,被上诉人仅依据无原件的复印件所谓合同中的管辖法院之约定,向法院主张起诉。原审裁定有误,本案应由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处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15年3月24日通过传真签订的《产品销售合同》中明确约定: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在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处理,本合同履行地为浙江省桐乡市。该条款系协议管辖条款,符合民事诉讼法的上述规定,应为有效。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   连   忠审判员 刘春审判员李美凤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   君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