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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2323民初1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陈二冬与青海宏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杨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泽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二冬,青海宏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杨伟,青海省泽库县教育科技局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泽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2323民初13号原告陈二冬,男,汉族,1962年11月2日出生.被告青海宏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宏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姜海东,男,汉族,1984年11月20日出生。被告杨伟,男,汉族,1964年6月4日出生。被告青海省泽库县教育科技局。法定代表人才多,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马乃加,该局项目办主任。原告陈二冬与被告青海宏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杨伟、青海省泽库县教育科技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立案。原告陈二冬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庭前自愿达成一致调解协议,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二冬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陈二冬负担。审 判 长 焦 世 全审 判 员 宁 吾 加人民审判员 达杰才让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马 永 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