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204民初48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杨树群与龙艺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树群,龙艺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04民初483号原告:杨树群,女,1950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被告:龙艺灵,女,1977年11月9日出生,仫佬族,住广西柳州市柳南区。原告杨树群诉被告龙艺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日立案。原告罗向群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未侵犯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树群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树群负担。审 判 长 邓 媛人民陪审员 黄柳明人民陪审员 杨 玲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谢周宏附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