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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02民初233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张丽萍诉张建平民间借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丽萍,刘建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02民初2337号原告:张丽萍,女,汉族,1973年12月10日出生,住德州市德城区湖滨北路99号院601号。被告:刘建萍,女,汉族,1975年11月8日出生,住德州市德城区市直小区13号楼4单元502号。身份证号码372401197511086420。本院在审理上述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25万元或查封、扣押被告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使案件顺利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或者冻结被告价值25万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艳丽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郑名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