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0民初293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姜雪梅与黄苏莉、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雪梅,黄苏莉,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2936号原告:姜雪梅。委托代理人:鲍普扬。被告:黄苏莉。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兆禧。委托代理人:陈桓。委托代理人:任长喜。原告姜雪梅与被告黄苏莉、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原告姜雪梅于2016年3月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2016年8月23日,原告姜雪梅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姜雪梅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雪梅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姜雪梅负担。审 判 长 郎梦佳人民陪审员 王寿梅人民陪审员 杜 旻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俞咏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