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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0民初293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姜雪梅与黄苏莉、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雪梅,黄苏莉,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2936号原告:姜雪梅。委托代理人:鲍普扬。被告:黄苏莉。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兆禧。委托代理人:陈桓。委托代理人:任长喜。原告姜雪梅与被告黄苏莉、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原告姜雪梅于2016年3月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2016年8月23日,原告姜雪梅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姜雪梅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雪梅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姜雪梅负担。审 判 长  郎梦佳人民陪审员  王寿梅人民陪审员  杜 旻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俞咏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