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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康执字第250-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马怀珠与安树青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康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怀珠,康保县金长城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康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康执字第250-2号申请执行人马怀珠,住康保县。被执行人康保县金长城粮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安树青,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张商终字第47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康保县金长城粮业有限责任公司十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位于康保县城东的金长城粮油公司已被宣化区法院查封,等待评估、拍卖结果及分配,暂无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现确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康保县人民法院的(2015)张商终字第4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标的剩余220.64万元,尚未执结。申请执行人在本次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的住所或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志军审判员  张 晖审判员  李杰中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池胜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