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04行审3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宝鸡市国土资源局陈仓分局与陈宗明非诉行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宝鸡市国土资源局陈仓分局,陈宗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非 诉 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04行审32号申请执行人宝鸡市国土资源局陈仓分局。住所地宝鸡市陈仓区虢镇西关南街。法定代表人闫科文,任局长。委托代理人王肖龙,宝鸡市国土资源局陈仓分局监察队干部。委托代理人杨丽,宝鸡市国土资源局陈仓分局监察队干部。被申请人陈宗明,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阳平镇。申请执行机关宝鸡市国土资源局陈仓分局于2016年8月12日向本院递交了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本院强制执行该局宝市国土陈监字(2016)47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时提交了据以申请执行的相关证据材料。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机关宝鸡市国土资源局陈仓分局具有对本辖区内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执法主体资格,经宝鸡市国土资源局陈仓分局调查,被申请人陈宗明未经国家法定机关批准和未办理合法有效用地手续,私自于2015年起占用宝鸡市陈仓区阳平镇三联村集体土地1020平方米(1.53亩)建加工车间,经查阅《阳平镇土地利用规划图》(2006-2020),该地块为一般农地区。以上事实已经构成非法占地事实,属于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行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本院认为,宝鸡市国土资源局陈仓分局作出的宝市国土陈监字(2016)47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违法事实客观真实,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基本合法,且执法过程中无明显违法或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情形,符合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应准予执行。被申请执行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起诉和申请复议,亦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确定的义务。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97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宝鸡市国土资源局陈仓分局作出的宝市国土陈监字(2016)47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二项对被申请人陈宗明非法占地1020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15元罚款,共罚款15300元的行政处罚。审判长 张彦俊审判员 邓惠歌审判员 景兰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