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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1民初445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3-10

案件名称

深圳伟仕宏业电子有限公司与佳杰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伟仕宏业电子有限公司,佳杰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1民初4454号申请人:深圳伟仕宏业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商报路奥林匹克大厦11层。法定代表人:李宝林。被申请人:佳杰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金钟路631弄2号5楼501室。法定代表人:高志远。被申请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新添大道南段半边街17号。负责人:唐诗词。被申请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文昌北路225号。负责人:上官亚非。申请人深圳伟仕宏业电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佳杰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深圳伟仕宏业电子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佳杰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的银行存款989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担保人深圳市天元伟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9801000元范围内为申请人深圳伟仕宏业电子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深圳伟仕宏业电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佳杰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的银行存款989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查封期限不动产为三年,动产为两年,银行存款为一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被申请人佳杰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 钢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纯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