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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03民初0187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与周小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周小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03民初01876号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振兴中路10-2号、12-1号、12-2号。负责人:赵一勇,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孙伟,系原告职工。被告:周小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诉被告周小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0元,由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负担(已付)。审判员  柴宏玮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马云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