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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28行初17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龙德梅与恩施市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德梅,恩施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鄂28行初175号原告龙德梅。委托代理人何选彬,湖北清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恩施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苏勇,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龙德梅诉被告恩施市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职责一案中,原告龙德梅以恩施市人民政府已处理其林木确权纠纷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龙德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德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龙德梅负担。审判长 田 政审判员 彭 文审判员 聂礼刚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