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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922执14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江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詹世丰、詹永明、刘志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江县支行,詹永明,詹世丰,刘志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922执14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江县支行。负责人文泽新,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詹永明,男,1973年9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詹世丰,男,1972年8月7日出生。被执行人刘志初,男,1963年6月13日出生。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江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詹永明、詹世丰、刘志初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5)桃民二初字第287号民事判决书,应由被执行人詹永明、詹世丰、刘志初赔偿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江县支行借款本息共计34836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实,被执行人詹永明、詹世丰、刘志初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江县支行亦不能提供其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詹永明、詹世丰、刘志初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詹永明、詹世丰、刘志初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张爱宝审判员  崔益沙审判员  潘维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立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