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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民终77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孙某甲与刁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刁某,孙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5民终7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刁某。委托代理人:周能友,安徽吴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甲。上诉人刁某因与被上诉人孙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含山县人民法院(2016)皖0522民初7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孙某甲在原审中诉称:××××年××月××日,其与刁某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女儿孙某乙出生,××××年××月××日,儿子孙某丙出生。两个孩子一直由其母亲带着,女儿已在清溪镇上幼儿园。2015年5月份,刁某回娘家服侍她奶奶,至今没有回家。期间,其数次去接刁某回家,刁某均不愿回家。故诉至法院,要求与刁某离婚,两个孩子由其抚养,刁某支付一个孩子的抚养费至孩子十八周岁止,并依法分割共同债权两万元(借给刁某父亲的)。刁某辩称:其同意离婚,并要求抚养儿子孙某丙。孙某甲有家庭暴力行为。关于两万元不是其父亲借的,××的。另外,婚后孙某甲家里盖了两间房屋,应当依法分割。原审查明:孙某甲与刁某于2008年经人介绍认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孙某甲与刁某生育一女,名孙某乙。××××年××月××日,孙某甲与刁某生育一子,名孙某丙。婚后,双方感情尚可。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偶有争执。现孙某甲向原审提出离婚诉讼。原审认为:双方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属合法婚姻关系,应受到法律保护。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偶有争执,由于未能进行有效沟通,导致双方之间产生一些隔阂。孙某甲提出离婚,刁某虽然同意离婚,但双方均未能理性考虑挽救婚姻和家庭,孙某甲亦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子女的健康成长以及挽救双方依法组成的家庭,故对孙某甲要求与刁某离婚的诉请不予支持。原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于2016年5月26日作出如下判决:不准予孙某甲与刁某离婚。一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孙某甲负担。宣判后,刁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原审关于双方夫妻感情的认定不符合事实情况,双方婚后并非偶有争执,而是经常发生争吵,并因此分居,不再往来,故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二、双方在原审中均表示同意离婚,原审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愿,而非以双方在子女抚养或财产分割上有分歧为由,不准双方当事人离婚;三、原审庭审笔录足以证明,其金银首饰等均在孙某甲处。综上请求二审撤销原判,依法改判:准许双方当事人离婚;婚生子孙某丙由其抚养,并由孙某甲按每月900元的标准支付三年抚养费;孙某甲返还其金银首饰等个人财产并依法分割双方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孙某甲辩称:一、其并无家暴行为;其同意离婚,但关于子女抚养问题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二审查明的事实及对原审证据的认定意见与原审一致。根据双方的诉辩意见,归纳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审判决不准孙某甲与刁某离婚,依据是否充分。本院认为:孙某甲与刁某经人介绍相识并相恋,依法登记结婚且生育了一双儿女,已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一些隔阂,虽均表示同意离婚,但并不存在实质性的不可调和的矛盾,双方均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对子女抚养等问题未能分歧较大,原审从挽救婚姻家庭、保障一双年幼儿女的健康成长出发,不准双方当事人离婚,并无不妥。今后只要双方能够改进不足,彼此关心,相互体谅,多从家庭利益的角度出发,多从对方的角度考虑对方的感受,孙某甲与刁某的夫妻关系有改善并和好的可能的。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刁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诉讼费的负担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上诉人刁某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曹悝元审判员  周永龙审判员  华慧敏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易 莉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百度搜索“”